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条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 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