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办理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