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CCC认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入侵探测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
 
  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磁开关入
 
  侵探测器,以及上述入侵探测器与其他设备集成的产品。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CCC认证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入侵探测器功
 
  能及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即: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
 
  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
 
  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
 
  2) 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
 
  说明书及安装说明;
 
  3)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4)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控制说明;
 
  5)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附件4《入侵探
 
  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6) 其他申请认证所需的资料。
 
  4.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覆盖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覆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见附件1。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 检测标准
 
  GB 10408.1《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0408.9《入侵探测器   第9部分: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GB 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以上标准均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2.3 检测实施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件4) 为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基本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若认证单元覆盖
 
  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只(对)样品加以核实。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
 
  量的5倍。
 
  当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只(对)。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4.3.2 检查范围
 
  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
 
  4.3.3 检查时机与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
 
  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每个加工场所2至6个人日。
 
  4.3.4 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
 
  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
 
  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检
 
  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
 
  品检测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
 
  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
 
  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CCC认证,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CCC认证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
 
  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
 
  附件4)选取相应的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获证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原则上,对每一获证单元均应抽取相应型号产品现场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多于一个覆盖型
 
  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
 
  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2只(对),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多于一个覆盖
 
  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做
 
  相应规定。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果符合要求,可以保持认证资格;监督结果不符合要求,取消认证资格。
 
  如果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
 
  整改。整改结果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可以保持认证资格;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
 
  取消认证资格。
 
  保持认证资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取消认证资格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
 
  公告。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监督获得保
 
  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
 
  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
 
  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委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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