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弹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弹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弹条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型、
II型弹条产品。
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
A型、B型或II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好弹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