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
细木工板生产线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
增加: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