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等产品。每种产品为一个发证单元。
先策咨询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投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企业提供全面的许可证项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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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
3.2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无线广播电视发射
设备的产品;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制;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的申请材料
4.1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信息产业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
规定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