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适用本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与车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车的罐体。
(4)非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不连车的罐体。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配车用和储存用(静置)。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对钢塑或钢胶复合的罐体按车载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非车载钢、铝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和反应装置储罐。
(9)非车载塑料罐体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的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本细则表1中级别、类别或规格栏内容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