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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