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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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
水电站、防洪、灌溉、排涝、引水(不包括市政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因修建水坝而
需要设立船闸的工程。水工金属结构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
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闸门 1 平面滑动闸门 规 格 型 号
2 平面定轮闸门 小型 FH ≤200
3 平面链轮闸门 中型 200 < FH ≤1000
4 人字闸门 大型 大Ⅰ型 1000 < FH ≤2000
大Ⅱ型 2000 < FH ≤3500
大Ⅲ型 3500 < FH ≤5000
5 弧形闸门 超大型 FH >5000
6 拦污栅 注:1:FH =门叶面积(m2)×设计水头(m),人字闸门的门
叶面积按双扇计算。
2:拦污栅的H为上游设计水位到进水孔口底坎高程的差。
2 阀门 7 蝶阀 规 格 型 号
小型 FH ≤100
8 锥型阀 中型 100 < FH ≤400
大型 400 < FH ≤1000
超大型 FH >1000
9 球阀 注:FH =过流面积(m2)×水头(m)
3 钢管 10 压力钢管 规 格 型 号
小型 DH ≤50
中型 50< DH ≤300
大型 300< DH ≤1500
11 压力钢岔管 超大型 DH >1500
12 压力钢管伸缩节 注:1:DH =内径(m)×设计水头(m)
2:岔管内径:取大内径。
4 清污机 13 回转式清污机 规格 型 号
耙斗式(单位:m3) 回转式(单位:m2)
小型 耙斗容积≤1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30
14 耙斗式清污机 中型 1<耙斗容积≤3 30<齿耙宽度×清
污深度≤100
大型 耙斗容积>3 齿耙宽度×清污深度>100
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规格型号采用向下覆盖原则,即取得某种规格产品的许可证后,
可生产比取证规格小的同产品单元及同产品品种的产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
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
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栏填写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栏按表1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产品品种填写;“规格型号”栏按表1规格型号填写(如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及相应的数值等)。
例: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为:平面滑动闸门,其宽、高和设计水头分别为6m、7m、6m,应填写如下:产品类别: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名称: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单元:闸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平面滑动闸门、中型 6×7-6m>200。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台(或逐套,对压力钢管是逐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