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划分为锯齿轧花机、液压棉花打包机、籽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刺辊式)、皮辊轧花机(滚刀式)、锯齿剥绒机6个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产品单元及规格
序号 产 品 单 元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示例 企业类型
01 锯齿轧花机 锯片数80及以上 MY-80,MY-98 生产型或组装型
02 液压棉花打包机 压力2000kN系列及以上 MDY-200,MDY-400 生产型或组装型
03 籽棉清理机 台时处理量5t/h及以上 MQZ-5,MQZ-10 生产型或组装型
04 皮棉清理机(刺辊式) 台时处理量800kg/h及以上 MQP-400×1500,MQP-
600×2000 生产型或组装型
05 皮辊轧花机(滚刀式) 皮辊长度1000mm及以上 MYP-100,MYP-150
生产型或组装型
06 锯齿剥绒机 锯片数140及以上 MR-141,MR-160 生产型或组装型
注: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可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方式申请取证。企业在申
请时应根据表3-1《生产型企业判定方法》注明“生产型”或“组装型”企业,“生产型”可
以省略标注。企业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相应产品单元。如果“组装
型”企业转成“生产型”企业,应重新申请取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
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
批批检验合格(每一个定货合同为一批),并在产品标牌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
继续试生产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