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处罚条例知识问答

  1. 如何查处无证生产企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4. 对于在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洁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于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务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对于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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