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见附件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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