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需要哪些人员
第四条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
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
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
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
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
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