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
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
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
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
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
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名称填写。
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
4.生产设备明细表
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生产、
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
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
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项目和执行标准
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
的检验仪器。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
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
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
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
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
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
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
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厂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
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按照
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产品特征描
述中的工艺要求。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
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
,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
当说明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
材料名称。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
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
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
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产品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
标准草案文本。
(十四)单一饲料生产许可企业管理制度
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字以内)
(十五)环保证明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
证明复印件。
(十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
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
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十七)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
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十九)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
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一)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