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单位约请后,应当与制造单位联系确定具体的型式试验时间;
型式试验程序包括抽取试验试验样品、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
型式试验机构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单位收到报告后在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单位可以约请原型式试验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相关的记录承担保密责任,并且对型式试验样品妥善保管和处置;
型式试验机构每年年底应当填写本年度《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录D-1),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