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专项资质中的人员资质、数量可以相互覆盖 吗?

  原则要求:
 
  (一)申请同类资质不同项目相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可以相互覆
 
  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不同工种的作业人员不能覆盖;申请不
 
  同类资质的技术人员、持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可以相互覆盖。(参见具体说明
 
  (二)对于同一个资质项目,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均不能相互覆盖。
 
  (三)对于Ⅰ级企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数至少要满足在不同的 3 个地区(市
 
  级行政区)同时开展检维修工作的需要;对于Ⅱ级企业,技术人员总数只需要满足在
 
  个地区(市级行政区)开展检维修工作的需要。
 
  (四)综合类维修企业同时申请了动、静、电、仪资质,其中动、静设备资质申请
 
  为Ⅰ级及以上,其配套的电气、仪表工不可以由电气及仪表资质中作业人员覆盖。动、
 
  静设备资质申请为Ⅱ级及以下,其配套的电气、仪表工可以由电气及仪表资质中作业人
 
  员覆盖。
 
  (五)对于同时申请专项资质和电、仪资质的检维修企业,专项资质中配套的电气、
 
  仪表人员可以由电气、仪表资质中的作业人员覆盖(仪表点检作业人员除外)。
 
  具体说明:
 
  (一)对于一个单位同时申请 B1-B5 其中两项及以上资质的,其焊工不可相互覆盖,
 
  数量为累计之和;管铆钳工不可相互覆盖,数量为累计之和。
 
  (二)对于一个单位同时申请电气承修、承试、电动机检修资质,持有试验、继电
 
  保护、电缆本的电气特种作业人员是可以覆盖的,其它作业人员不可覆盖。
 
  (三)同一作业人员不能同时作为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作业人员出现( H1 和 J1 资质
 
  除外),如一个人员同时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只能以一个工种作为作业人员,即担任
 
  电工就不能担任焊工,担任焊工就不能再以电工身份出现。同一作业人员在不同类资质
 
  的相同专业中多能覆盖一次,如一检修单位同时申请了在 D1-Ⅴ、B1- Ⅱ、B3-Ⅲ专项
 
  资质,其中都需要持证电工,在 D1-Ⅴ资质中出现的电工,可以覆盖 BI-Ⅱ或 B3-Ⅲ中的
 
  电工,但是他仅能在 B1-Ⅱ或 B3-Ⅲ资质中再担任一次电工。
 
  (四)保温保冷资质(J1、J2)中保温工和铁皮工允许覆盖,但总人数不得少于
 
  人;涂料防腐资质(H1)中喷砂工、涂装工和保温资质(J1)中保温工和铁皮工可以互相
 
  覆盖,但需要满足原则要求(三)。
 
  (五)起重工允许在不同类不同资质项目中覆盖,但需要满足原则要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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