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做到:
(1)取得资格(许可):施工单位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前应取得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资格。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
(2)采购(订货)和分包: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制造单位订货;采购的特种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确定特种设备专业安装承(分)包单位,应从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选择。
(3)报装:在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特种设备进场验收:应核验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许可证明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随带文件。
(5)接受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接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6)移交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