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安装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2)从事压力容器完整产品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包括现场组焊)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4)特种设备(上述3种以外)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